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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样存在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4-06-04 来源 -

劳动者同样存在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用人单位应赔偿因其不当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有时也必须向用人单位作出赔偿。由于许多劳动者对此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知,以至于对自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该赔的不愿赔,不该赔的却赔了。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有必要了解有关自身的赔偿责任问题。

  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点: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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