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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发布时间 2012-06-28 来源 -
    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建议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精神病人的合同可以解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中的规定,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医疗补助费。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本案中电子公司在对王某延长了两年多医疗期,王某的病仍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完全有权单方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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